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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怎么判 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例

2019-06-2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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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吴持正,男,运动员。2011年1月3日9时许,吴持正携带气枪与朋友梅某云、嘉某尚等三人,到嘉某尚家玩麻将牌,当吴持正将麻将牌码好后,见于家墙上挂着一支高压气枪,以为枪中未上子弹,即拿起气枪压气后扣动扳机致使枪内子弹将坐在其对面的梅某云右眼击伤。经诊断梅某云右上颔异物,眼外伤;右眼角膜内侧缺损0.5厘米,角膜混浊,双侧瞳孔不等圆,右眼对光反射消失,眼球早期萎缩,视力无,属重伤。

见家墙上挂着一支高压气枪

法律问题

吴持正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自认为气枪内无子弹而扣动扳机,致使枪内子弹将梅某云右眼击伤,侵犯了其身体权。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过失致人重伤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与被害人梅某云之间关系较为密切,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吴持正自认为气枪内无子弹才扣动扳机,致使枪内子弹将梅某云右眼击伤。吴持正本应当预见用气枪射击子弹会伤害他人,但因其疏忽大意未检查枪内是否有子弹就扣动扳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详细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重伤是指下述三种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所谓肢体残废,是指由于伤害行为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而肢体功能丧失的情况。所谓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损伤或功能丧失。所谓丧失听觉,是指使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分贝以上,或者双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所谓丧失视觉,是指各种损伤致使一眼盲或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二级)。所谓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是指造成颅骨、颈部、胸部、骨盆部、脊柱和脊髓等损伤和功能丧失。

(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是指除上述重伤以外的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伤害。如,烧伤总面积成人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烧伤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烧伤总面积在百分之古以上或者三度烧伤在百分之五以上,冻伤达三度,致成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等)致使人体内脏、各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的,等等。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轻伤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伤伤害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各种形式的轻伤做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重伤害、轻伤害的认定,要区别各种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因素,然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轻伤害,一般主要根据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当场所造成的伤害情况;重伤害则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当场造成的伤害、并发症、后遗症等后果,然后才能碍出是否属于重伤的结论。受伤当时伤情很重,但未出现并发症,也未留下后遗症者,也要认定为重伤。如,由于被割破血管,失血过多而休克,经及时抢救而脱险,事后恢复正常,仍然要认定为重伤害。再如,被害人在受害当时伤势较轻,但由于与这一伤害行为关系密切的原因而引起并发症使人致残或器官功能丧失者,仍然要认定为重伤。如果受害人受害伤情较轻,只是由于医疗事故而引起严重后遗症的,则属于另一个因果关系所确定的责任,不能只从造成严重后果就确定伤害人的重伤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吴持正的过失行为造成梅某云右眼无视力的重伤结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吴持正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犯本罪的,依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结论

吴持正因过失行为而造成了梅某云右眼无视力的重伤结果,吴持正的过失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吴持正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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